辛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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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发布者:辛小平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1207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本人代理了二起民事案件,一件是民间借贷,为被告代理,此案原告以被告累计借款300万元为由起诉,因为被告刚开始因欠货款不能给付,给原告写了借60万元的借条,后因未能在约定的时间里偿还,又给原告写了几分借条,借款的数额一次次增大,最后,成为300万元,一审中原告当事人没有出庭,其代理人以借条及家人的保证书为证据证明其债权300万元的主张,被告方一再说明是累计形成的,法院因对方当事人没有出庭,无法核对,u没有采纳被告方的意见,判决被告偿还300万元,上诉后,本人申请要求法院将原告当事人传唤出庭,幸好,遇见了一个负责任的法官,采纳了申请,庭审经双方当事人核对,原告承认300万元是60万元几次息息累计成的,后双方以90万元调解结案。

第二件是债权债务转让纠纷,原告将一装载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给第三人,因第三人不能按期支付后期款项,经三方协商,第三人将装载机转交以被告,由被告支付后期款项,后由于被告未付款项,原告提取诉讼,一审中,被告当事人未出庭,其代理人以没有收到装载机为由抗辩,第三人以已经交付,被告口头承认只是未写收条,一审以没有证据证据证明交付为由,驳回起诉,上诉后,本人申请法院要求被告当事人出庭,未采纳,第三人叫来装载机司机作证,证明从约定的时间起装载机一直由被告使用,被告方律师不认可证明效力,二审发回重审,重审时,本人又一次申请法院要求被告当事人本人出庭,给主办法官再三说明,只有被告本人出庭,才能查清案件事实,法院采纳了申请,但被告还是没有出庭,法院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被告方主张的未交付货物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判决被告承担付款义务,后被告未上诉。

从本人代理的两起案件中,可以看出,在没有对方书面认可的证据情况下,按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加大或无法举证,此时,充分利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申请法院要求对方当事人本人出庭,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可以将不利局面扭转为有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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