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宏雁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20日 24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苏州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5年1月**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高宏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区**街亲和KTV**房间内,对被害人花某某采用搂抱、亲吻、抚摸等手段强行进行猥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高宏雁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是同事关系,案发当天都在同一包厢服务,是由于酒喝多了比较冲动,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了法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十分后悔,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苏州市**区**街亲和KTV***房间内,对被害人花某某采用强行搂抱、亲吻、抚摸等手段实施猥亵。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
以上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孟某某、袁某某、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抓获及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及提请从轻处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高宏雁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月11月**日起至2016年5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4年 (优于93.89%的律师)
10次 (优于91.13%的律师)
239次 (优于99.47%的律师)
13389分 (优于96.62%的律师)
一天内
15篇 (优于85.2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