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雁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812677603
咨询时间:09:00-21:00 服务地区

李某某强制猥亵一案

发布者:高宏雁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20日 24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51**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高宏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街亲和KTV**房间内,对被害人花某某采用搂抱、亲吻、抚摸等手段强行进行猥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高宏雁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是同事关系,案发当天都在同一包厢服务,是由于酒喝多了比较冲动,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了法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十分后悔,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苏州市****街亲和KTV***房间内,对被害人花某某采用强行搂抱、亲吻、抚摸等手段实施猥亵。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

以上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孟某某、袁某某、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抓获及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及提请从轻处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高宏雁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1**日起至2016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高宏雁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5年
  • 13812677603
  •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93.8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0次 (优于91.1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39次 (优于99.4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389分 (优于96.6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篇 (优于85.22%的律师)

版权所有:高宏雁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6611 昨日访问量:4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