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的公告
(2016年6月28日修订,2016年7月10日开始实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3]3号)要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我院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我市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为切实开展好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集中管辖法院及其管辖范围
根据全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综合考虑辖区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低、行政审判力量强弱、行政案件数量多少以及整体司法环境好坏等因素,经我院研究决定,我市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统一指定由开发区人民法院、沙河市人民法院、南和县人民法院、宁晋县人民法院、广宗县人民法院和南宫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具体管辖范围:
1、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沙河市、邢台县、内丘县及邢台市市直行政机关;
2、沙河市人民法院管辖:桥西区、南和县、任县;
3、南和县人民法院管辖:桥东区、开发区、平乡县、广宗县;
4、宁晋县人民法院管辖:临城县、柏乡县、新河县;
5、广宗县人民法院管辖:威县、临西县、清河县、南宫市;
6、南宫市人民法院管辖:隆尧县、巨鹿县、宁晋县、大曹庄。
二、集中管辖法院和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职能分工
全市范围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统一由以上确定的六个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管辖。非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但原则上不再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等有关工作,同时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辖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及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
三、案件的受理和审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应当按照我院确定的集中管辖法院管辖范围,到相应的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在案件的审理工作中,将充分考虑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尽可能通过到当地调查取证、巡回审判等方式,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我市法院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自2016年7月10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邢台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