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3月5日,被告王立法驾驶冀EZ7726小型轿车(出租车)沿邢台市龙泉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旭阳花园西500米处,从后侧将在非机动车道步行的行人原告梁重钦撞伤,王立法逃逸。经邢台市公安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立法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梁重钦无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该起事故中,被告王立法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车辆在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入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丁律师对主张于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通过丁律师的积极主张的法庭庭审,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各项主张,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7614元,并有保险公司直接先行赔付,使受害者及时得到了赔偿,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