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玉华律师 09:00-17:30
丁玉华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076861569
咨询时间:09:00-17:30 服务地区

丁律师成功维护青少年利益

发布者:丁玉华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26日 1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3月5日,被告王立法驾驶冀EZ7726小型轿车(出租车)沿邢台市龙泉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旭阳花园西500米处,从后侧将在非机动车道步行的行人原告梁重钦撞伤,王立法逃逸。经邢台市公安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立法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梁重钦无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该起事故中,被告王立法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车辆在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入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丁律师对主张于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通过丁律师的积极主张的法庭庭审,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各项主张,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7614元,并有保险公司直接先行赔付,使受害者及时得到了赔偿,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丁玉华律师 已认证
  • 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 15076861569
    • 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54.5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3次 (优于84.4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8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674分 (优于72.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8篇 (优于82.44%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玉华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2217 昨日访问量:5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