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地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在庄家与投注者之间进行竞猜对赌的行为,如何定性?
(1)利用“六合彩”信息相互竞猜,以财物下注赌输赢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发售彩票的行为。擅自发行、销售香港“六合彩”,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并非所有利用“六合彩”信息敛财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都以非法经营罪处理。例如,他人利用“六合彩”的中奖号码进行竞猜,并不与“六合彩”经营机构之间存在关联的行为,就不是一种非法发售彩票的非法经营行为。
(2)将利用“六合彩”信息竞猜对赌的行为以赌博定性,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内地法律严禁赌博,不存在合法的赌博经营服务,也不存在合法的赌博交易市场秩序,因此,周帮权等人聚集多人竞赌,不是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而是聚众赌博行为,它侵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3)将利用“六合彩”信息竞猜对赌的行为以赌博定性,符合民众对赌博的一般理解,更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我们认为,只要利用一定形式为载体,以财物作注比输赢的,都属于赌博。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利用“六合彩”信息进行竞猜,以财物作注比输赢,以赌博定性,符合长期以来民众对赌博本质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