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故意杀人罪二审辩护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聂晓东主任刑辩律师团 | 点击:144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辩 护 词审判长、审判员: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为本案上诉人郭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聂晓东律师为郭某担任辩护人。现根据案卷材料和法庭调查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受害人及其丈夫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为本案上诉人郭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聂晓东律师为郭某担任辩护人。现根据案卷材料和法庭调查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受害人及其丈夫牛**没有正确对待上诉人和其女儿的婚姻纠纷,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上诉人和牛**结婚于2006年1月,因为生活琐事生气,2006年7月牛惠育丢下不满一岁的孩子,住回娘家后外出打工。直至案发的2008年2月,拖延一年半的时间。王**及其丈夫作为牛**长辈,本应正确引导自己女儿,或者是劝说牛**两口子,促成和上诉人和好,或是牛**认为和上诉人和好无望,支持女儿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和上诉人的同居关系。而受害人及其家人却没有采取正确处理办法,比如:对待牛**对尚在哺乳期的孩子不管不顾的行为没有给以批评教育,对上诉人在2006年腊月托村里干部来说合和好的态度也没有积极的响应;在上诉人去找牛**时牛**还对其实施殴打行为;就在案发当天晚上,受害人牛**对上诉人的态度也是对立情绪很大。这就给上诉人产生一种认识,受害人是想借女儿婚姻骗取钱财,而迁怒于受害人,因此结下怨恨。因为上诉人出身农村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父母为其娶妻,倾其所有,花费数万,实属不易。面对将是人财两空的下场,上诉人难免愤怒、偏激、绝望、丧失理智。使他本应通过法律途径,但是采取了极端的方式。受害人本应在解决这起婚姻纠纷中起到积极作用,却被卷入了矛盾的中心。上诉人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是肯定的;但促使其犯罪动机产生的起因,也应请法庭在对上诉人的量刑上酌情考虑。

二、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

上诉人是个农村青年,文化程度不高,案发前在家务农、打工,并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也和其年轻无知、文化程度不高有关,不能正确认识处理家庭婚姻纠纷,思维方式上钻了牛角。但其在犯罪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能给其一个悔罪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辩护人 :山西律师事务所

聂晓东律师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故意伤害罪辩护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聂晓东主任刑辩律师团律师 入驻13 近期帮助过:3140 积分:10706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聂晓东主任刑辩律师团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聂晓东主任刑辩律师团律师电话(1370054070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70054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