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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聂晓东主任刑辩律师团 | 点击:136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辩 护 词审判长、审判员: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为本案上诉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聂晓东律师为张某担任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的证据材料中缺少同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为本案上诉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聂晓东律师为张某担任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证据材料中缺少同案犯张某勇、王某的供述。

本案被告人张某出于报复他人的动机,纠集郭某、张某勇、王某找被害人寻仇,对被害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据被告人张某、郭某的供述和证人李某等人的证明,张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但本案同案犯四人,一审程序中,只有张某、郭某二人接受审判,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部分,说明对张某勇、王某是另案处理。辩护人认为,共同犯罪的案犯,因为和其他案件的牵连,另案处理是法律允许的,但其对本案犯罪事实的供述,是本案的重要的证据之一,不能或缺。而本案一审案卷中,却没有张某勇、王某的相关供述,致使本案证据不够充分。

二、上诉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据上诉人张某供述,其和被害人同是四川老乡,其之所以实施犯罪,是基于曾经遭受被害人毒打而积淀的仇恨,想教训一下被害人。但又担心打不过被害人,因而对被害人一出手就用刀乱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这种出于气愤,逞一时之勇的犯罪,其主观恶性和图财害命等暴力犯罪相比,应有区别。正因为如此,张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而一审判决对张某判处死刑,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依法改判,给上诉人一个悔罪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辩护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

聂晓东律师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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