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抢劫案辩护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聂晓东主任刑辩律师团 | 点击:162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辩 护 词审判长、审判员:聂晓东律师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就个人感情而言,我对本案被告人实施的抢劫犯罪行为,特别是凶残杀害受害人的行为,也同样表示极大的愤慨;对于受害人及其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聂晓东律师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就个人感情而言,我对本案被告人实施的抢劫犯罪行为,特别是凶残杀害受害人的行为,也同样表示极大的愤慨;对于受害人及其亲属遭此不幸表示深切的同情。但辩护人的职责,同时要求我应坚持以理性的态度,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认真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今天的庭审调查情况,我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着重针对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衡罪量刑方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刘某在共同犯罪团伙中处于从属地位。

在起诉书指控的两起抢劫犯罪中,刘某参与的是2008年5月29日在府谷县的抢劫犯罪。在这次抢劫犯罪中,刘某的行为有两个特点,(1)参与犯罪团伙的时间迟。5月27日这天,先是刘某到张怀仁家主动提出参与抢劫,后是张怀仁通知刘某参与犯罪预谋。而在此之前,张怀仁、尤强、赵国刚抢劫犯意已经形成并已做了来府谷踩点、购买作案工具等准备工作。可以看出,刘某是中途参与,对这起抢劫案件的发生,不起决定作用。(2)如何行动受他人支配。据张怀仁的供述,因为刘某没有犯罪前科,一开始张怀仁还不想让他参加,只是考虑到刘某已经知道他们在柳林抢劫的事实才让他入伙的。所以在这次抢劫作案中,刘某处于被领导、被支配的地位。在作案中干什么,什么时间干,听的是张怀仁的分工和指挥。刘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反映了他对这次抢劫能否得逞,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并不起决定作用。

二、刘某在府谷抢劫作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对本次犯罪发生的加重处罚情节不起决定作用。

被告人在府谷实施的抢劫犯罪,是典型的共同犯罪。其犯罪的手段和危害后果又同时具有三个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既然是共同犯罪,各共犯共同承担其罪责是肯定的。但各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尽相同的。所以各被告人应承担的罪责也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案件材料和庭审情况,证明刘某在本次抢劫作案中,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第一是手持榔头控制副驾座上的受害人,用榔头在受害人头背部打了几下;第二在搜找受害人手机时,抢得手机一部和一个装有3000多元钱的钱包。不容质疑,刘某的行为对这次抢劫犯罪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注意,刘某对本次抢劫作案的三个加重处罚情节,却不起决定作用。其一、抢劫数额情节。这次抢劫作案目标是经过其他被告人的踩点而选定,而前面的预谋和踩点是在刘某向张怀仁要求入伙前就已经完成的。其二、持枪抢劫的情节。使用持枪抢劫的犯罪手段,张怀仁、赵国刚在柳林抢劫中就已经使用,府谷抢劫使用持枪手段,在刘某参与犯罪之前其他被告人也已有预谋。其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节。刘某之所以参与本次犯罪,是听尤强所说张怀仁、赵国刚柳林抢劫的经过而受到诱惑。而柳林抢劫是把受害人锁在汽车的后备箱里,并未发生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刘某没有想到这次抢劫作案,张怀仁为了缩短作案时间、能够顺利逃脱而临时决定开枪杀人,并在很短的时间内连杀两个受害人。张怀仁开枪杀人的行为,虽不属实行过限的情形,但出于其个人主观犯意,扩大犯罪危害后果的罪责主要应由其自己承担。

三、刘某在抢劫作案中表现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动机。辩护人曾在网上看到过有关本案的报道,在对在案的各被告人的采访中,各被告人的说法反映出各自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对实施犯罪的影响。张怀仁崇拜的是电视剧《上海滩》中的许文强,向往的是打打杀杀的黑社会生活;赵国刚信奉的是,成功人士的第一桶金都充满肮脏和血腥,获取第一桶金当然可以不择手段;而刘某之所以走上犯罪,主要是迫于生活压力。刘某原来有着一份稳定的工作,但工资不高。当他听尤强说过柳林抢劫的经过后,对张怀仁、赵国刚的行为是非不分、盲目崇拜。开始不满自己那点微薄的收入,不满窘迫的家庭经济状况,特别是要求入伙的那天,又因为没钱给孩子买奶粉受到其妻子的责怪,以致不辨善恶,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二是在伤害受害人时的心态。在本次抢劫作案中,刘某个人行为是对副驾座上的受害人实施控制,但从其控制受害人的行为来看,当他使用榔头击打受害人头背部时,所用力度并不凶狠。根据公安机关对受害人史学晓的尸检报告记载,拼接头皮及颅骨,除枕部发际上2cm正中有明显的枪伤痕迹外,余尸表未见损伤性变化。也就是说,刘某虽对受害人实施了击打行为,但没有给受害人造成明显的伤害后果。

四、刘某在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赃,有悔罪表现。

刘某犯罪后曾经畏罪潜逃,但2008年11月10日在福建被抓捕后,接受第一次审讯时,就如实交代了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在以后的审讯中,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所分赃款50万元的去向,公安机关先后扣押刘某用赃款买的单元房一套,房价16。6万元;汽车一部,价款 元;电脑一台,价款 元;另扣押银行卡现金 元。共计 元。为最大限额的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提供了条件,也充分体现了刘某认罪悔罪的诚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指出,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审判长、审判员,本案曾经因为案情重大而受到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容易出现“舆论审判”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谈及该类问题时曾说过,对进入法院审判程序的案件,舆论越是高度关注的,承办案件的法官越是要保持理性。因此,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够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在对本案定罪量刑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共同犯罪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刘某的罪过、罪责做出正确的评价,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实现我国刑罚教育被告人重新做人、教育社会预防犯罪的目的。

谢谢。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 

聂晓东律师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聂晓东主任刑辩律师团律师 入驻13 近期帮助过:3140 积分:10706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聂晓东主任刑辩律师团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聂晓东主任刑辩律师团律师电话(1370054070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70054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