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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起诉状

2015年11月03日 | 发布者:聂晓东主任刑辩律师团 | 点击:997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起诉状原告:王XX,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龙柏六村XX号XX室 联系电话:1304660XXXX 被告:山西XX制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

起诉状

原告:王XX,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

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龙柏六村XX号XX室 

联系电话:1304660XXXX 

被告:山西XX制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赵XX 

联系电话:0351-70306XX,70306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 72000 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17690.4元,共计89690.4元; 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的房屋租赁损失100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1月原告对被告的“海XX”产品生产线、库房等经过认真考察后,于当年11月25日与被告签订了《海XX区域代理经销合同书》,并按照合同约定分两次交付了首批50件“海XX”产品货款共计9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每件“海XX”包装含40瓶,每瓶45元)。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却仅给原告发来10件“海XX”产品,并且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原告销售所必需的学术、临床等资料。因无法满足医院的进货要求,最终导致原告专门为销售该产品成立的上海宇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很快陷入经营绝境并最终于2010年1月被迫注销解散,给原告造成了房屋租赁、人员工资、市场开拓等损失数万元。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否则返还货款,但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敷衍推托。2010年4月原告从黑龙江探亲返沪期间专程来太原为解决上述纠纷与被告再次交涉,方知“海XX”产品因质量问题,于2009年4月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停产。在无法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被告承诺返还货款,让原告安心返沪。自2010年4月16日至2011年5月14日被告从邮政储蓄银行分别汇款返还原告货款共计18000元,此后便再无返还。 被告作为知名大型制药生产企业既不按约定履行发货义务也不及时返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虽然被告曾承诺并也实际返还原告部分货款,但较之总货款数额差距巨大且已没有继续返还剩余货款的可能。近年来,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身心带来极大伤害。原告为此已心力憔悴,为能早日讨回货款,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诉诸法律,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XX 

20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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