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0年4月28日,罗xx因在xxx村被三名妇女骗取现金67600元到洪洞县公安局刑警四中队报案,洪洞县公安局未能侦破。因此,罗xx为要求洪洞县公安局尽快破案追回其经济损失,先后多次到北京市、太原市、临汾市上访,并于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至十八大召开前期,先后两次到北京进行了上访。此后。辛村乡马一村原党支部书记徐xx以村委会的名义与罗xx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由马一村村委支付罗xx67000元救助资金,罗xx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因其被诈骗一事向任何部门反映问题,罗xx于同月22日收到该钱款。
罗xx在得到救助资金后,继续上访。2013年罗xx又到北京信访局上访,被遣送回洪洞,洪洞县公安局辛村派出所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罚;之后,又到北京中纪委办公地、国家信访局、公安部、天安门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遣送回洪洞后,被洪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在罗xx持续上访期间,辛村乡马一村党支部书记张xx为阻止其上访,又分三次支付其2200元。2015年正月,在全国两会召开前,罗xx欲再次到北京继续上访,张xx闻讯再次支付罗xx现金10000元。后张xx给罗xx支付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社会抚养费1000元,至此,张xx四次共给予罗xx13200元。
一审法院在2015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认为罗xx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要求罗xx将所得13200元返还张xx。二审阶段接受罗xx之子委托。
辩护思路:
一、罗xx并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1、罗xx有合法的诉求,其上访行为具有正当性;
2、罗xx并没有主动向张xx勒索钱财;
二、罗xx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罗xx所谓“非法上访”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行为;
三、即使张xx产生恐惧感,也不是由于罗xx的上访行为。
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辩护成果: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目前当事人又对一审(发回重审)进行了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