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长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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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法律顾问刑事辩护银行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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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律师实务

发布者:杨长春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金融证券 |3503人看过

金融律师实务

    一、金融业务概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活动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纽带,连接着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科研领域、消费领域、节能减排领域的各个环节。一般来说,金融业务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业务,是与货币流通、银行信用及其他信用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的总称。在我国,金融是调动和配置社会资金为市场经济服务的有效途径,也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手段。

    二、律师承办金融事务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众所周知,金融活动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涉及面广,操作程序复杂而严谨。相应地,

    金融法律制度同样具有专业性强、内容复杂、较难操作等特点,这就要求律师在承办金融业务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1、熟悉、掌握和运用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外汇管理条例,以及人民银行总行、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出台的政府规章,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2、律师应当了解银行金融、财会、结算等各项管理业务。律师在为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时,经常遇到银行日常业务问题,主要是金融业行政管理、银行财会、票据结算、国际融资、借款、担保和国际业务等问题。银行经常业务中的合法与合规性和经营中的风险问题,请律师提出法律意见,进行合法性与合规性把关。

    3、律师应当不断积累社会经验和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社会经验是日积月累、细心观察,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摸索和掌握的。其中包括:语言表达能力、观察能力、处理人际关系能力、协调分歧意见能力和法律文书写作以及文化修养等方面。

    三、业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律师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以下服务:

    1、法律咨询;

    2、出具律师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3、参与金融业务的谈判;

    4、起草、审查、见证金融类法律文件以及各类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5、代理金融纠纷等方面的仲裁、诉讼、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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