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代理的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民事判决书,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案情如下:
2005年6月14日上午11时11分,被告经营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青羊上街143号美淇快餐店发生火灾,过火面积900余平方米(包括原告所经营的“平价自选鞋店”)。成都市青羊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青羊)公消责字[2005]第8号以事故责任书认定:“此次火灾系美淇快餐店小工过失引起,应对此次火灾负直接责任”;成都市青羊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青羊)公消责字[2005]第9号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系美淇快餐店个体经营者,平时疏于消防安全管理,应对此次火灾负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