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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性经常性家暴可以认为虐待吗

发布者:李晓霞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326人看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 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虐待情形。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持续性、经常性地实施家庭暴力,是属于虐待的情形,因对家庭成员虐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夫妻一方想离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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