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慧慧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6日 11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原告赵某某在被告山西某电力工作,2019年1月,原告赵某某在工作时左臂被机器绞伤,构成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工作期间,原告、被告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受伤后被告并未给原告申报工伤,直至起诉时,已超过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并非劳务关系,故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本律师认为:本案的重点并不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时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而在于即便认定成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因已过工伤认定时效,无法通过劳动仲裁获得赔偿的前提下,原告遭受人身损害能否获得赔偿?
经过本律师庭审辩论,提交相关案例,终于说服法院,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