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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8日起,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时代来临

发布者:陈磊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2834人看过

2018年1月18日起,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时代来临

喜讯!

过去屡被诟病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终于有了新的革命性的变化,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主要原因在于以“假离婚”来逃避偿还的实在太多,导致很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难道保障,但是过去的认定方式也存在很多问题,导致了很多悲剧的产生,今天最高院发布新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做出了新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月18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

2018年1月18日起,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时代来临

这个司法解释内容很少,只有三条,但是却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非常的意义,下面我们来一一解读:

一、首先,如果是两个人共同签字的,那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任何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到底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共同意思表示呢,在真正出现纠纷的时候,未签字一方百分之九十九不会去追认,主动去表示愿意共同偿还,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特别是在现如今这个婚姻越来越物质的时代,只愿意共享受,不愿意共患难的太多,除了夫妻一方追认外,另外的,比如未签字一方有参与还款,借款开店夫妻两人共同打理,借款买房一起居住等等我认为都可以认定为共同意思表示。

二、本解释第二条所说共同生活所需,这一般都是比较小额的借款,比如孩子上学花销,给孩子治病,购买家电等等,根据具体情形,都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比如开办公司,个体工商户等等行为借款的,如果是一个人签字,那么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系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设立的公司两个人都是股东,都在公司任职管理公司,或者经营效益好的时候,未签字一方以另一方设立公司所得分配利润买房、买车等情形我认为都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举证责任上,我认为存在分配不公的问题,第三条对于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完全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是很难去举证的,因为债权人不可能天天去盯着借款人怎么花钱,或者要求每一笔花费都要拿单据给债权人,应当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因为其本身是夫妻关系,收集证据会更加容易。

2018年1月18日起,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时代来临

在本解释正式施行后,作为债权人,借款给别人一定要注意:

一、如果是大额的借款,一定要要求夫妻两人共同签字,防止通过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恶意行为逃避履行债务。

二、如果告诉你他未婚,那么一定要要求提供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以保证债务人不还款时,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借款合同(借条)列清楚借款用途。

由于你款项借出去以后很难去监控款项的用途,所以主要的方式还是要求夫妻两人一起签字确认,以降低风险。

本文作者:陈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民商事律师,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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