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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不算加班,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从加班开始

发布者:陈磊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433人看过

近日,一则关于自愿加班不算加班的新闻传遍网络,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该事件起于某某省人社厅的答复,其认为需认定“加班事实”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求你加班的你才算加班,那么我们如何来认定自愿加班呢?到底应该怎么来界定加班?

一、自愿加班才算加班可能产生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安排员工无法完成的工作任务,要求员工按时完成,不完成就处罚,变相强迫员工加班;

(二)用人单位在需要员工加班的时候,强制员工配合,达到证明员工系自愿加班的目的,比如下班时间就打卡,但是需要留在办公室加班;

(三)用人单位下班后要求明确要求员工回家加班完成工作,规定必须按时提交工作成果,但是不出具任何书面文件,员工无法证明的是领导安排的情况下,按照答复,也属于自愿加班。

二、应当如何界定加班?

基本原则就是,不论地点在那里,只要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在法定工时以外的工作都应当属于加班。

(一)根据事情情况,如果公司安排无法完成的工作任务,员工不得已必须加班才能完成,那么也属于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

(二)员工能够证明虽然已经打卡下班,但其实在办公室加班,那么也应当支付加班费;

(三)如果员工的加班行为,公司并未安排,也没有必要加班,那么员工自己加班,不应当认定为加班,否则对用人单位太不公平。

其实,主要问题并不在于加班的认定和自愿加班的认定,在我国,最主要的问题还在于加班费的支付,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现如今的公司中,至少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对于员工加班并未支付加班工资,这是一个很尴尬的局面,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监管不力是一个原因,企业不守法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最后,劳动者现在多处于弱势地位,工会等组织并未发挥其作用,导致员工不敢维权,否则就得面临失业,因此,过多的去讨论到底怎么界定加班还不如去抓紧落实能够让员工按法律规定得到加班费更有意义,否则都是只是纸上谈兵。

想要落实,那么劳动部门就要积极作为,工会等组织要积极作为,增加企业违法成本,让企业不敢违法,让员工敢于维权,不要让法律的规定沦为一纸空文,否则法治社会也只是喊口号而已。

本文作者:陈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民商事律师,本文仅是本人随笔之作,如有意见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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