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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不和,不想继续做股东,是否可以退股

发布者:陈磊律师|时间:2017年11月30日|分类:公司法 |577人看过

公司A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内有BCD四个股东,公司经营多年,现稳步发展,但是由于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走向达不成统一意见,B股东与CD股东产生纠纷,B股东提出要退股,要求公司支付高额价款,CD股东不同意,CD股东找到我,问我该怎么处理。这是我最近遇到了股权纠纷案件中的一个,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导致无法继续共同经营,产生纠纷,但是其中的一些股东又不愿意解散公司希望继续经营,这时就会陷入僵局。

那么上诉案件中B股东提出退股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首先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以转让,并未有任何条文规定可以退股,另外还规定,股东出资以后不得抽回出资,这就会涉嫌抽逃出资,也就是说B股东的请求是不可能实现的,也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所以一定要记住,公司登记成立以后,股东是不可能退股的,想要“退股”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只要对转让价款达成一直,签订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即可完成,相对来说是最简单的方式,但是经常会在转让价款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达成目的。

二、将股权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作为外部的第三人收购股权首先会看这个公司是否有发展前途,濒临破产的公司一般是没有人会收购的,一般对外转让股权要经过法定程序,其他股东还可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当然不管怎样,你都能够如愿以偿的达到“退股”的目的。

三、公司回购股权,但是需要满足《公司法》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该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请求解散公司,也需要满足法定条件,比如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其中一个可以解散公司的条件。当然还有其他情形也可以解散公司,在这里不一一列举。当然这是最极端的方式,这种方式就是直接让公司死掉。

最后,如果公司几个股东真的无法在继续一起经营了,离开或许是最好的选择,就跟婚姻一样,矛盾已经不可调和,还要求必须继续生活,对谁都没有好处,既然能够一起设立公司,那么一般都是关系比较不错的,在这种情况下,好聚好散对谁都好。

本文作者:陈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民商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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