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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四十八小时后死亡不认定为工伤,为何还不修改

发布者:陈磊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326人看过

引言:

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这样的案子近几年来报答了多起,对于当场死亡的我们不去讨论,因为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对于超过四十八小时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这里就有讨论的意义,我不知道做出这种规定的人是怎么来确定四十八小时的,更不明白为什么要确定为四十八小时,这四十八小时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吗?

案例:

A:甲与乙系夫妻,两人都没有太高的文化水平,他们有两个孩子,都还在上学,甲乙都有父母要赡养,他们生活中非常节俭,因为他们收入不高,两个人的收入只能勉强够花销,甲是某公司计件工人,2015年11月1日,甲在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上工作,突然晕倒,后公司及时送医治疗,医院多次告知乙甲随时可能死亡,是否还需要继承救治,乙坚决要求救治,两天后,甲不治身亡,留下了父母、妻子和儿女,后某公司申报工伤,人社局认定不属于工伤,无奈,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从此以后,只有乙一人来赡养父母,儿女,面对巨额开支,我们可以想象得到最终两个孩子能够读完书的概率非常小。

B:甲与乙系夫妻,甲在某公司工作,某日突发疾病,送医治疗,医院告知乙能救治好的可能很低,乙放弃治疗,甲随即死亡,某公司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乙获得工亡待遇。

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四十八小时,决定认定为工伤或不认定为工伤,制定该条例的人,我其实很想知道这四十八小时他是怎么算的,或者说如何确定。

法治及良法之治,近几年来,党中央提出法治,但是我们首先就应当去修改我们那些不合理的规定,就四十八小时这个规定来说,是良法吗?我想大家都清楚,就连制定该条例的人也清楚,这不是。

当亲人发生这种事件没有当场死亡的时候,家属将面临一个非常残酷的选择,是把握那百分一千分之一甚至万分之一积极抢救亲人,还是放弃抢救,获得工伤待遇,这样的选择对于家庭困难的,突发疾病的是家里主要劳动力的情况下,更是残酷,选择了继续治疗,如果不能活过来,那就相当于家庭将支离破碎,孩子可能不能继续上学,无法继续赡养老人。选择了放弃,很多人又不能理解,会受到社会上那些不知情人士的一顿狂喷,品德上受到质疑,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不知道我们该条例的制定者,你们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会如何选择,或许你们并不在意那点工伤待遇,所以你们不能想象得到,这么多年来,有多少人去质疑过他的合理性,可是到了现在,在党中央倡导法治的今天,还没有修改的打算,是觉得它很合理吗?很完美吗?这样的规定在逼迫那些穷困的人,放弃救治亲人的机会,对于亲人,对于突发疾病的人来说都极其不公平,这样的规定难道不应该修改吗?

最后说一句,改正错误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虽然这是需要勇气,但是不能因为缺乏勇气就放弃去改正,至少你们也应该想想这样的一条规定每年会让多少有机会救活的人失去机会。

本文作者:陈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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