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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

发布者:陈磊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4日|分类:法律顾问 |357人看过

引言: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经过几千年的发展,这样的行为应当是越来越多人去奉行,然而在社会的发展到现在,人们反而在遇到这样的事情的时候不敢去做,比如扶老人,被讹诈的案例也不是一起两起了,在加上媒体的报道,更是越来越多人都不敢做,2017年《民法总则》生效,本法中对于这种行为有什么规定呢?

法条: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23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予以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的,受益人应当适当补偿。这条规定的意思,如果因见义勇为等情形使自己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被保护对象可以适当补偿,这里没有强制性,因为见义勇为的人可以向侵权人追究其侵权责任,要求赔偿,而如果没有侵权人或者不能确定侵权人,再或者知道侵权人,但是其根本无力赔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适当补偿,这里的是补偿,不是赔偿。该规定这并非《民法总则》首创,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都有相关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 民事责任。这条的规定就更进一步来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本条规定,只要是自愿实施救助行为的,造成了受助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不管其是否有过失,甚至重大过失,都不承担民事责任,比如为了救助一个即将被车撞的老人,小孩,用脚或其他方式,将其往前推,导致了其摔成重伤,这种情况下,救助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说对其摔成重伤的行为不需要承担医疗费等费用。这一条太过宽泛,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慎重,因为这样的行为同时可能构成《刑法》中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这样的情况下,是否要其赔偿呢?

本文作者:陈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本文近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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