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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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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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如何确定及支付

发布者:陈磊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315人看过

导语:

通常情况下,子女在成年以前作为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在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费是没有得到抚养权的父或母逃避不开的问题,这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子女抚养费包括日常生活所需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内容,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费应当如何确定呢?

案情:

甲与乙200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4年双方感情破裂,又达不成离婚协议,甲起诉离婚,要求抚养权归自己所有,乙每月工资1W元,甲要求乙每年支付抚养费3W元,已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支付3W元,只愿意支付1W元,法院判决,甲乙离婚,乙方每年支付抚养费3W元至其子成年为止。

解析:

离婚案件中,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在很多案件中,要抚养权的一方总是喜欢漫天要价,或者要求高额抚养费,或者要求一次性支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对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确定:

一、当地的生活水平(包括日常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

二、有固定工作的一方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以其月工资为准,对方抚养一个子女的,按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确定抚养费,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确定抚养费;

三、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以其行业平均收入或其总收入来确定抚养费;

四、一般情况下,按月支付,对于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或者将要出国,下落不明以财产抵付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五、离婚协议约定未抚养子女一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的,离婚以后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应当受理。

六、由于情况变化,原来约定支付的抚养费已经无法满足现在的抚养子女所需,可以起诉请求增加抚养费。

结语:

在有些案件中,一方为了离婚,放弃请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要求,另一方也欣然接受,但是应该清楚,既然子女已经出生,法定的扶养义务就已经产生,这种义务你无法逃避,既然无法逃避,那么就接受,双方协商得到一个明确的方案,这样对双方公平,对孩子也是公平的。

本文作者:陈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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