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磊律师

  • 执业资质:1520120**********

  • 执业机构: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黄XX李XX与XX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者:陈磊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7日|分类:银行 |31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黄XX签订《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编号为2014年盐黔黔车分字XX号,约定由原告以信用卡专向额度的方式,向被告黄XX发放贷款人民币 19 万元, 用于购买XX公司销售的丰田 汽车一辆,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 ,分为36期等额还款 ,手续费率 12%,原被告于同日签订《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将被告黄XX所购车辆抵押给原告作为还款担保。另有,被告李XX出具《共同偿债人承诺书》以及被告XX公司与原告签订《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合同》并出具《担保承诺函》,同意为被告黄XX的上述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X月X日向黄XX发放了上述贷款,款项依照约定支付至XX公司的账户,被告黄XX于2014年X月X日向XX公司购买指定车辆,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自2014年X月X日起,被告黄XX即出现逾期还款行为。至2016年X月X日,被告黄XX的上述贷款已累计欠款本息110557.94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被告李XX、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贵任。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解除原告与被告黄XX之间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 合同,被告黄XX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4695.48元、手续费 11398.32元,逾期利息990.01元,逾期滞纳金347生1 3元,共计110557.94元(利息及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X月X日,之后的利息及滞纳金按照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黄XX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528元及其他费用;

 2、原告对被告黄XX名下的、已经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的车牌号为贵JCHXXX的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汽车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李XX、贵州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黄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只是对银行要求支付滞纳金的诉讼驳回。



律师点评:

本案中,对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发票和代理合同,法院据此认定了诉讼金额,但是在有一些法院,有发票也是达不到认定律师费产生并支付的标准,需要补充实际支付律师的银行流水,才能达到证明目的。很多法院也会根据当地的指导价格,对律师费进行调整。这需要在诉讼中灵活运用。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