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昌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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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光电公司被诉案成功减少赔偿

发布者:梁昌柳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675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深圳某光电公司在其卡通台灯上应用了喜羊羊卡通形象,被广州某公司采取公证购买后,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要求停止侵权,销毁困村产品,赔偿80000元。

  喜羊羊是知名度较高的卡通形象,如果侵权成立,索要8万元赔偿并不高。

  本律师代理后,一方面从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喜羊羊卡通形象有很多不同点进行抗辩,一方面主张被告的该产品也申请了外观专利并且获得了证书。另外,主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起诉时,原告索要8万元明显过高,请法官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自由裁量权降低赔偿额。

  庭后,本律师多次与法官电话沟通。最后,法官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合理费用3万元。

  律师点评

  1、外观专利侵权,侵权的构成,并非是是否有不同点,而在于整体是否形似。通俗的说,放到马路上卖,普通消费者是否会混同。

  2、在没有许可费用或被告销售金额的前提下,权利方很难证明其真实损失。这就为赔偿金额的自由裁量买下了伏笔。

  3、请当事人不要为了便利,适用第三方已经公开的涉及或者图片,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构成犯罪。

  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深圳某光电公司在其卡通台灯上应用了喜羊羊卡通形象,被广州某公司采取公证购买后,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要求停止侵权,销毁困村产品,赔偿80000元。

  喜羊羊是知名度较高的卡通形象,如果侵权成立,索要8万元赔偿并不高。

  本律师代理后,一方面从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喜羊羊卡通形象有很多不同点进行抗辩,一方面主张被告的该产品也申请了外观专利并且获得了证书。另外,主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起诉时,原告索要8万元明显过高,请法官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自由裁量权降低赔偿额。

  庭后,本律师多次与法官电话沟通。最后,法官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合理费用3万元。

  律师点评

  1、外观专利侵权,侵权的构成,并非是是否有不同点,而在于整体是否形似。通俗的说,放到马路上卖,普通消费者是否会混同。

  2、在没有许可费用或被告销售金额的前提下,权利方很难证明其真实损失。这就为赔偿金额的自由裁量买下了伏笔。

  3、请当事人不要为了便利,适用第三方已经公开的涉及或者图片,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构成犯罪。

  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梁昌柳律师,男,广东四为(深义)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四为(深义)律师事务所是深圳宝安区法制宣传先进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