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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吴晓香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6次举报

笔者曾经代理了一起关于拆迁安置房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目前案件仍未审结。从案情来看,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从简单的“婚内取得说”来看,似乎毫无争议,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即可,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为什么呢?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其根源基于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取得的共同付出及贡献。而拆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存在区别,需要追根溯源至老宅,包括老宅的来源、老宅的建造、老宅上是否经历翻建、扩建等情况。而老宅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为夫妻一方婚前的家庭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该类案件中,作为争取离婚财产权益的一方来说,需要考虑其在老宅的建造、翻建、扩建等过程中是否作出相应贡献,如果没有参与上述过程,则在离婚时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或房屋拆迁后所得的拆迁权益。反言之,如果对于老宅的建造、翻建、扩建作出了相应贡献,则有权参与拆迁权益分配。

      当然老宅拆迁过程中还有产生其他财产性权益,包括房屋安置过渡过程中产生的中转费、安家费等费用,这些财产权益,其中一部分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并折算在房屋补偿款中。同时安置房在交付时,可能还需要另行支付房屋差价款,如果房屋差价款来源于男女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则这部分所占房屋补偿款的财产份额,另一方是有权参与分配的。

  结语

      房屋产权登记在农村房屋及拆迁安置房等特殊房屋上,其表现仅为外观登记,真正的权利权属还需要根据房屋来源及各方贡献、实际居住等情况综合认定。

吴晓香律师,专业疑难复杂案件,刑事辩护。现执业于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200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从事律师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9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继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