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香律师

  • 执业资质:1320520**********

  • 执业机构: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继承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购买拆迁安置房屋需了解的法律事项

发布者:吴晓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724人看过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类型汇总

案例类型一

原告经中介介绍购买被告房屋后,到政府统一办证时,被告按规定办理拆迁安置房屋的产权登记,但因房屋涨价,且原告早已在房屋交付时全部支付购房款,对被告没有任何约束方式,所以被告均按当地习俗要求两万至五万不等的签字费,一旦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原告不得不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评判:

这是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中最为典型的纠纷之一,如果原被告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为有权处分人,且安置房产证登记人也为被告,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协助过户的请求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类型二

原告经中介介绍购买被告房屋后,到政府统一办证时,被告为得到签字费故意拖延不办理拆迁安置房屋的产权登记,只有当原告满足了被告的签字费要求后才同意办理新证,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有时会不得不退让。

律师评判:

像这一类型案件起诉至法院后,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需要处理,第一:因新产证未办,所以关于被告是否为法律上的有权处分人,需要律师对被拆迁房屋的原始产权登记进行调查取证,如登记人为被告,则可以确认被告为合法的处分权人,第二:因过户的前提是诉争房屋需符合办证条件,如果经调查确已符合办证条件,则原告要求被告过户的请求一般也会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类型三

原告经由中介购买被告房屋后,全部购房款交给中介,中介将钥匙给原告,至过户时被告却声称自己未收到合同上的全部款项,因此拒绝过户。

律师评判: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处理时一般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与中介之间的纠纷不能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协助过户的请求一般也会得到支付。

案例类型四

原告购买被告房屋后,在办理过户时或过户前被告死亡,致使原告过户手续无法完成。

律师评判: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也只能通过法院起诉处理,律师认为只要诉争房屋已符合办证条件,且合同签订主体无处分权暇疵,则仍然可以以出卖方的法院继承人为被告进行法律程序上的处理

上述案件仅为典型性案件汇总,其实很多案件在处理过程中会涉及更多的法律问题,如被告的处分权缺失,包括被告无处分权,子女把父母的房子卖了,只有配偶一方签字等,认定时会结合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出卖时原告仅凭安置协议,原告一方无法准确获悉产权情况,如果绝对的支付出卖方,不利于市场稳定及诚信原则,不守信方也没有得到法律制裁,所以法院在处理时会综合确定。

综合所述,律师认为在购买拆迁安置房屋时需谨慎为之,并在合同签订方面作好法律上的准备工作,以防各类风险的发生及发生纠纷后可以有效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全程参与。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