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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河北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发布者:王立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伤赔偿 |946人看过

据统计局网站消息,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河北省职工2011年平均工资36166元。随着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据的公布,2012年发生的工亡事故其赔偿标准也有了提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2011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3013.83元×6=18083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1810元×20=436200元
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2011年的382180元提高了54020元。
四、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注意事项:
  1、供养亲属条件:供养亲属必须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供养亲属资格的核定,按照职工因工死亡时条件核定。也就是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在其因工死亡时不具备供养条件,即使以后达到供养条件也不能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2、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供养亲属范围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范围如下:
  A、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B、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C、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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