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7月26日,赵某某在不具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情形下,从陕西宝鸡收购价值130100元的卷烟欲运往四川广元贩卖,在行至陕西留坝县路段时被留坝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赵某某于15年7月28日被留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李志律师接受委托后,向留坝县公安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留坝县公安局采纳取保候审意见,于16年9月5日对赵某某取保候审。
留坝县人民法院于16年12月1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李志律师认为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者,应当对赵某某做出无罪判决。假如赵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话,请求对赵某某适用缓刑。留坝县人民法院于16年12月28日做出一审判决:赵某某犯非法经营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