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某某某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7日,某某某家属委托李志律师为某某某进行辩护。李志接受委托后,认为某某某的犯罪情节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于2017年6月28日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公安机关采纳李志律师意见,于2017年6月29日对桑某某取保候审。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19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某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志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某某某系在校学生,具有可塑性,其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无再犯罪危险,经某某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认为某某某具备矫正条件,请求对某某某适用缓刑。法院认为采纳李志律师辩护意见,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对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