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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发布者:吕芳琳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259人看过

未征得未成年父母同意叫上其帮忙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分担赔偿责任

 

20171022日下午,黄X之夫张X清骑摩托车在安阳县169公路处不慎摔伤,黄X闻讯后在未征得张X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让张X开农用三轮车去事故现场,到现场后黄X之夫要求去接其姐夫张X系开车去接在公路上掉头时,张X的车以北陵市罗罗堡镇沈自口村黄占平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致使占平在车上的四人受伤,住院治疗死交通事故经北宁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本案张X应负70%的责任,黄X应负30%的责任,并确定张X按责任应承担受害人的赔偿额。因张X在对受害人按责任书的认定赔偿后,以黄X在未经其父母同意情况下,指使未成年人开车造成交通事故为由找黄X协商要求黄X负担部分损失黄X拒绝。原告张X遂以上述理由诉至辽宁省北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黄X对其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被告黄X辩称我是在找人准备去事故现场时遇见原告的,原告问明情况之后主动开车拉我去事故现场,到现场后我夫因骨折要求去找其姐夫时,原告又主动要求开车去接。在车调头时,原告的车以西边驶来的车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因是原告主动要求出车和原告开车出的事,所以对应损失由原告负担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应由原告的监护人负责,我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北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所诉属实,认为原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告在未征得原告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让原告开车为其服务,因此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负60%的责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因对原告的监护不严应负40%的责任。

本案首先应明确的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只确定交通事故所涉及的肇事者是否应承担责任及其责任大小,并不同时处理责任者,就其承担的赔偿额还可以向谁追索的问题,因为此纯属于民事争议,不在其道路交通行政管辖范围,因此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如认为就其承担的赔偿额还可以向第三者追索的话,应当另行提起民诉诉讼。

其次,在概念上应明确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就其承担的赔偿额,无论是否以向受害者支付应当分担其中的部分责任的第三者请求分担只能是追索两者之间不是赔偿关系也不是补偿关系,他是以确定的责任的再分配,而不是责任的确定和重新确定。

再次,本案的追索关系不同于共同债务人之间的那种为他人承担了债务的债务人之间的追偿关系,而是行为人对一应其行为负担的人之间的追偿关系。

本安的情况的思维在法律上未明文规定的一种情况,原告在行为人时不满16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该规定适用的条件应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受他人制约的个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才应负责,而本案原告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在被告未征得其父母同意情况下,以被告的旨意为被告开车服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具备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确定原告作为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人带来的责任分配呢?

不满16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我国是不可能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婴儿,不具有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资格迟点因素e公民应知和应当遵守的内容,如其监护人知道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不制止或者敬喂亓驾驶机动车提供物质条件,则监护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监护人应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不合法行为负责,不能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来推脱自己的责任,而监护人以外的其他人雇用或指使人即因对其收货人或者受其指使人在户用活动或者指使范围内从事的活动负责一词典本案被告是难以推卸自己的责任的,同时,本案被告以原告同村适应知道原告的大概年龄的,不难判断原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驾驶机动车的活动婴儿,即便原告本人主动要求被告提供租车服务,建议原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不能从事该种活动,被告竞然同意和接受原告提供的服务,从维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来说,被告也是难免其责的,故被告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那么在原告的监护人和被告均应负责的情况下,谁的责任更重一些呢?应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方面原告在本案中的行为已脱离了其监护人的监管,而受被告的只是约束被告作为现实有监控能力的人其现实注意义务当原要大于原告的监护人,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这种情况甚至可以成为监护人免责的依据,另一方面被告作为原告行为的受益人已不是该行为的受益人的其他人相比较更具有法律利益关系。因此确定被告的责任中,因原告的监护人在本案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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