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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吕芳琳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6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XX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3838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6年3月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在校就读时相识,于1994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到广西XX自治区XX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儿子A,婚后不久,原、被告常为一些小事大争吵,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女强人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对原告亲人也进行辱骂,结婚多年,原、被告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关爱及家庭的幸福,日常吃饭,一家人也是分开两锅炒菜做饭(被告只做自己的饭菜,儿子周末回来也只是原告做好父子一起吃,日常饭菜原告多数以学校饭堂为主),日常的夫妻谈心交流更是无从谈起,如今原告父母A已高,却因被告的态度致使原告无法接父母到身边尽孝,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双方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同,加上这十几年来的彼此积怨,没有沟通,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不存在复合的可能,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A由原告抚养,被告A给付1000元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按实际支出各给50%;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A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如下:1、1992年原、被告两人一起进入广西XX理系就读,是大学同班同学,1993年开始自由恋爱,经过长达3年的恋爱和相互了解,1996年7月份毕业后,于××××年××月自愿登记结婚,1998年生育一子,被告与原告已经一起共同生活了近20年,夫妻有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尚好;2、基于对原告的感情和对家庭的责任感,被告视公公婆婆如自己的父母,早年就和原告一起为公婆购买了养老保险,使老人的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另外,被告至今未曾为自己购买过商品房,却在2007年公婆走投无路、无处安身的时候毫不犹豫地在平果购房给公婆居住,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同时逢年过节以及寒暑假均回去看望老人,被告不仅孝顺公婆,还一向善待原告的亲戚、朋友、老乡,从未对老人及其亲友进行过辱骂,原告在诉状中所诉纯属无中生有、与事实严重不符;3、从2005年至2015年被告为原告做过5次人工流产,尤其是2015年1月被告还为原告做过一次人流,原告竟然诉称“结婚这么多年来没有正常夫妻生活”,数月后竟然提出离婚;4、2015年6月原、被告以双职工的名义及两人的相关材料报名参加学校腾空房分配,并且在房源公布后原告还与被告商量选房事宜,两人还对选出的房源数次进行实地查看,何以看出原告所说的夫妻感情破裂?5、被告作为原告的妻子,在生活上关心原告的身体××独自承担所有的家务,多年如一日,默默付出,从无怨言,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大学同学,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A,现原告以长期积厌、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2013年12月21日购买的科雷傲越野车(机动车登记编号:桂A××)一辆,机动车所有人登记为A,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具体到本案,原、被告是大学同窗,双方经自由恋爱后结婚,感情基础坚实,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了儿子A,夫妻关系至今也已维系近二十年,原告诉请离婚的请求除了自己陈述外并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而被告又坚决不同意离婚,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同时亦给原、被告提供沟通与交流、修复双方感情的机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A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自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XX,适用于预交上诉费用5000元以上;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账号:XX,适用于预交上诉费用5000元以下),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覃欢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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