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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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懂“经常居住地”吗?

发布者:同心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16年08月04日|分类:房产纠纷 |1627人看过

经常居住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

管辖篇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律意义:

A是东北人,但常年在长沙工作居住,B是湖南长沙人,某日A在长沙向B借款50万元,约定某日还款,但到达还款时间后,A没有还款,于是B意图诉讼A进行债务维权。此时,B可以直接在长沙向A提起民事诉讼,不用再跑去东北。

原来,法律可以这么人性!遇到此类案件,快快用“经常居住地”来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吧

然而一切,并没有这么简单。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经常居住地的概念,但并没有详细列明经常居住地怎么进行具体呈现。

在团队承办的这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虽然常年在长沙工作生活,但并没有办理相应的法定经常居住地证件-----即“居住证”(2014年以前系暂住证)。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直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长沙,这就给我们的立案及后续工作带来了难度。

经过不懈的努力工作,我们最终取得一系列相关证据,在得到立案法官肯定的答复后,顺利立案。办理此案后,让我们对“经常居住地”另眼相看

那么到底有哪些证据能证明“经常居住地”呢?

1.居住证、暂住证以及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这三类是国家权力机关出具的法定异地居住证明,能够证明“经常居住地”事实,一般法院均采纳,但此类证件造假率高,造价成本低、真实性一般会成为争议焦点。

2.街道办或者居委会或者小区物业的居住证明

上述机构是人居环境的管理者、服务者,对居住者的情况熟悉,同时也是居住者进行社会活动的重要管理者,其出具的居住证明,能够证明“经常居住地”的真实情况,一般法院也会酌情考虑,但因为相应的管理制度问题,此证据的真实性会受到质疑。

3.名下房产权属证书、缴费证明等

房产情况是反应一个社会人居住的重要因素。若是购买房产,则是一个社会人定居某处的必要条件,这当然就是“经常居住地”的表现。

但,购买并不能代表一定居住,只有与其他关联证据佐证才能达到证明目的。

4.承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房东证人证言,房租缴费证明等

租房是一个社会人在某处定居的方式之一,但此类证据需与证人证言相结合才能满足证明条件,从而证明“经常居住地”。但相应的成本太高,一般房东的证人证言、租赁合同由于都是私权利领域的东西,很难取得。

5.各类生活缴费、消费证明(取暖、水电网气、物业费、刷卡购物、网购消费凭证等)

此点能够证明居住情况,但取得成本太高。且对于证据的连贯性、真实性要求高

6.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除了极特别的工作,一般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都是持续的、固定的在某地,而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控制也是最真实的。可以很好的证明“经常居住地”。但工作时间小于一年的,一般无法证明经常居住地。

7.还有很多方式,欢迎大家一起来讨论,迴文债务律师团队翘首以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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