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团队近期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后,对于“经常居住地”有了新的感悟。
法言法语:“经常居住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
管辖篇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律意义:若A是东北人,但常年在长沙工作居住,B是湖南长沙人,某日A在长沙向B借款50万元,约定某日还款,但到达还款时间后,A没有还款,于是B意图诉讼A进行债务维权。此时,B可以直接在长沙向A提起民事诉讼,不用再跑去东北。
原来,法律这么人性!!快快用“经常居住地”来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吧!
然而一切,并没有这么简单。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经常居住地的概念,但并没有详细列明经常居住地怎么进行具体呈现。
在团队承办的这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虽然常年在长沙工作生活,但并没有办理相应的法定经常居住地证件-----即“居住证”(2014年以前系暂住证)。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直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长沙,这就给我们的立案及后续工作带来了难度。
经过不懈的努力工作,我们最终取得一系列相关证据,在得到立案法官肯定的答复后,顺利立案。
办理此案后,让我们对“经常居住地”另眼相看。
那么到底有哪些证据能证明“经常居住地”呢?
迴文律师跟大家一起探讨。
1、居住证、暂住证以及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这三类是国家权力机关出具的法定异地居住证明,能够证明“经常居住地”事实,一般法院均采纳,但此类证件造假率高,造价成本低、真实性一般会成为争议焦点。
2、街道办或者居委会或者小区物业的居住证明
3、名下房产权属证书、缴费证明等
4、承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房东证人证言,房租缴费证明等
5、缴费证明(取暖、水电网气、物业费等)
6、消费记录
7、工作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