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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协议之离婚协议

发布者:同心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68人看过



婚姻协议之离婚协议





夫妻间的协议,最常见的就是“离婚协议”了,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离婚为目的,基于自愿离婚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达成的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可知,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只有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才能按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分割财产;双方最后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不生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条款就作废了。

那么如果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对当初约定的财产分割反悔了该怎么办呢?






案情简介:李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2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屋全部归陈某所有,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李某却反悔,拒不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裁判要旨:双方为离婚而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同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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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反悔方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需要证据证明该协议在签署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实务中,“欺诈胁迫”很难举证,即使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净身出户条款”或者给一方的补偿较高,如果协议是夫妻双方亲笔签署的,又无法对欺诈胁迫情形举证,一般会被认定为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要按照原协议履行。建议夫妻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对财产的归属要慎重考虑,再三权衡,切莫为了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而信口开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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