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梁梁律师

  • 执业资质:137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发布者:刘梁梁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2日|分类:侵权 |34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案情:在校大学生刘某在参与社团活动过程中,自发练习后空翻动作失误导致颈椎断裂,造成全身高位截瘫,住院治疗。住院后,山东xx学院为该生垫付了医疗费用40余万元,后续治疗费用仍不断产生,大学生刘某的家属要求学校继续为其垫付医疗费用,学校以非学校责任为由拒绝支付。后协商不成,大学生刘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并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用等各项共计200余万。本律师作为被告山东xx学院的代理律师参与庭审,庭审过程中,原告出具了相关证据,欲证明刘某系在学校组织的社团活动中受伤,本律师庭审过程中提供了公安部门对该事故对事发现场证人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刘某后空翻系个人行为,非学校统一组织训练项目,同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退还垫付治疗费用。后经审判人员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后经多次磋商谈判,大学生刘某家属决定撤回对山东xx学院的起诉,同时,山东xx学院不再要求返还垫付医疗费用,撤回反诉请求。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成年在校大学生遭遇意外,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成年在校大学生校园内遭遇意外伤害事件,与未成年人学生还是有区别的,首先,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遭遇或者导致的后果应当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对自身的不当行为或过错行为自身负有一定的责任;其次,学校作为管理者一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学校的基础设施、管理制度等承担相应的义务,保障为在校学生提供一个安全、适宜的学习生活环境,如因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存在漏洞导致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学校不可避免地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的数额及比例要结合意外伤害事件产生的具体原因及各方对事故的过错责任大小来综合判断。根据司法实践,类似案件,学校如能有充分证据证明尽到相应义务,法院出于人道主义原则,也会适当判令学校对受害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结合本案,大学生刘某遭遇不幸虽值得同情,但因学校方在刘某受伤后积极履行救治义务,且为其垫付40余万的医疗费用,无论从法律责任角度还是人道主义关怀角度,学校的赔偿责任基本已经履行,故原告刘某及家属才因此撤回了对山东xx学院的起诉。案结事了,各自安好。希望各学校加强校园管理,大学生们能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