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08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刑事拘留,2017年2月青岛某一审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不得假释。被告人李某某之前所犯抢劫罪、二次寻衅滋事罪等前科、累犯等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
判决后,李某某家属来到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找到刑事辩护部主任陶兴誉,要求为李某上诉,认为判刑过重。陶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阅卷,认为本案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并未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刑考量。经过陶律师的二审阶段有效辩护,二审法院于2017年4月作出判决,将刑期变更为有期徒刑八个月。
出狱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属,向陶律师赠送锦旗一面。
(以上被告人姓名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