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 保 候 审 申 请书
申请人:陶兴誉,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联系电话13280831898。
申请 事项
对涉嫌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曲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 及 理由
2016年04月20日20时,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因涉嫌抢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一、犯罪嫌疑人曲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犯罪嫌疑人曲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受害人王某某(音)通过不正当手段,采取与某某超市营销人员徐某某内外迎合的方式骗取了曲某某的****元,曲某某采取了私力救济行为,要回了本应该属于自己的****元,虽然给受害人王某某造成了一定的侵害,但是犯罪嫌疑人曲某某的行为事出有因,前提是王某某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曲某某的钱财,因此,犯罪嫌疑人曲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
二、犯罪嫌疑人曲某某的行为属于私力救济行为。
犯罪嫌疑人曲某某经过调查某某超市的监控发现,受害人王某某(音)与超市工作人员存在串通骗取自己****元的嫌疑,情急之下,采取了私力救济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如当时不及时采取私力救济行为,极有存在受害人王某某再也找寻不到的可能性,并且****元的赔偿。王某某是外地人,采取诈骗曲某某钱财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曲某某采取私力救济行为保护自己被侵害的财产权益,是合情合理的。
三、某某超市的监控能够证实受害人王某某与超市工作人员徐某某存在共同骗取曲某某钱财的行为。
通过某某超市的监控发现,王某某与徐某某本来就认识,在实施诈骗行为之前,王某某就多次与徐某某密谋,多次逗留在过期食油货架前,商量如何骗取超市赔款的事实经过。受害人王某某的行为本来就是违法行为。王某某要求按照十倍进行赔偿于法无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桶花生油不足70元,三桶过期花生油,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赔偿至多840元。王某某却向曲某某索取了****元,存在敲诈的嫌疑。曲某某发现后,采取私力救济并无不当。
四、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曲某某案后,坦白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对自己的行为也是追悔莫已,可见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五、犯罪嫌疑人曲某某无刑事前科,其行为属于初犯、偶犯,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之前一直是守法经营的公民,本案中,曲某某采取的私力救济行为虽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但是情有可原,曲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也是后悔不已,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六、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家庭条件特殊,需要其照顾家庭。
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家中尚有未成年女儿需要其抚养照顾,父母年事已高,父亲62周岁,母亲60周岁,体弱多病,都需要其照顾,曲某某是家中的顶梁柱,被抓之后,家中一时无主,急切盼望曲某某能早日回归家庭。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曲某某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曲某某的家属愿意担当其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或者愿意愿意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
恳请检察关考虑以上事实与理由,及时变更对犯罪嫌疑人曲某某的刑事强制措施,批准对其的取保候审申请。
此致
***市检察院 申请人陶兴誉
2016年04月25日
曲某某已于2016年4月28日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