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与受害人赵某某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进而厮打,其间,被告人袁某某持菜刀将受害人赵某某左胳膊砍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投案自首。
2015年12月18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人员和被告人辩护律师陶兴誉到庭参加诉讼。
辩护律师陶兴誉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自首,到案后认罪悔罪,达成赔偿协议,得到受害人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发稿之际,被告人袁某某已被释放回到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