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2014年11月10日,因琐事与受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构成九处轻伤;2015年3月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找到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主任陶兴誉(电话13280831898),要求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进行辩护,陶兴誉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会见被告人张某某,及时全面了解案情,疏导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并针对本案向检察院、法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2015年7月31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书,指控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2015年10月9日,因涉及到个人隐私,人民法院进行了合并不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经过辩护人的精彩辩护,法院基本上采信了辩护意见。2014年10月14日,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某强奸罪罪名成立,判处一年零六个月;故意伤害罪两年十个月;合并处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及家属反馈】
2015年10月16日,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主任陶兴誉(电话13280831898)接到法院的判决书,立马来到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即墨普东看守所)会见了张某某,询问张某某意见,张某某表示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明确表示不上诉,对陶兴誉律师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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