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介绍】
2014年5月*日,被告人王**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日被青岛市**区检察院批捕,11月*日,被告人王**、董**、赵**已涉嫌贪污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办理】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陶兴誉接受被告人王**及家属的委托后,及时会见被告人并到法院阅卷,详细阅卷后,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正确的法律意见。
2015年1月*日,本案开庭,控辩双方针对被告人王**是否构成贪污罪展开了激烈的交锋,火药味十足。
检察院公诉人认为王**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董**、赵**勾结,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刑法上的贪污罪。
陶兴誉律师认为,无论是从被告人王**的身份特征还是从其职务特征,均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派的人员的构成要件,其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因此,不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陶律师认为,被告人王**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极为诚恳,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退赃,取得了受害人单位的谅解,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社会危害性小,家中尚有年幼的孩童需要抚育。
陶律师建议法院能够法院考虑到案件的真实情况,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判刑】
2015年2月*日,青岛市**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贪污罪不成立。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律师说法】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贪污罪必须要严格审查被告人的主体资格,非国家工作人员除了有贪污罪共犯的可能性之外,不能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其犯罪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