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国忠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11日 12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俊,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银春,男,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金春,男,汉族,1971年8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玖红,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国忠,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管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目前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德辉与上诉人及邓金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明本案被上诉人邓金春的经常居住地在长沙市雨花区。本案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湖南省岳阳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邓金春答辩称,邓金春的户籍所在地在岳阳市,从2013年12月开始邓金春已从长沙搬回岳阳常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邓金春向本院递交了其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处购买的房屋的产权证书,并称其自2013年12月起,已返回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居住。故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邓金春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