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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下落不明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是否要先申请宣告失踪?

发布者:陈润磊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506人看过

   日常生活中,有时会出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有,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是否必须先申请下落不明一方宣告失踪,然后才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从这一条中可以看出,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应该受理的。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离婚。

   因此,没有宣传失踪,是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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