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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把银行卡借给朋友用了一下,怎么就成犯罪了?”“我就帮人转了几笔账,现在警察找我,会不会判刑?”这是许多涉“两卡”案件当事人被刑事立案后最常说的一句话。近年来,随着“断卡”行动的深入推进,涉“两卡”(电话卡、银行卡)犯罪案件数量激增。仅2023年一年,帮信罪案件就超过10万件,掩隐罪案件在2024年达七八万件,稳居全部刑事案件第4位。大量当事人因出租、出借银行卡或提供转账帮助而身陷囹圄,却对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区别一无所知。
石成刚律师 作为吉林迟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长春本地执业十余年,办理了大量涉“两卡”犯罪案件。本文将结合2025年“两高一部”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与《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系统解析帮信罪与掩隐罪的构成要件、核心区分标准以及辩护策略。
一、涉“两卡”犯罪的两个核心罪名
涉“两卡”犯罪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隐罪) 。两罪在法律构成、量刑轻重、辩护方向上存在显著差异。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帮信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信罪的立法初衷是对无法认定为上游犯罪共犯的帮助行为单独定罪,主要打击犯罪链条底层人员,整体处罚较轻。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隐罪)
掩隐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掩隐罪的法定刑分为两档: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隐罪的行为仅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核心行为为窝藏、转移赃款赃物,直接妨害司法机关追赃办案秩序。
(三)两罪的核心区别
帮信罪与掩隐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介入的时间节点和行为人对资金性质的认识程度。帮信罪的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行为人对资金的认知通常为“概括性明知”;掩隐罪的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行为人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隐匿,认知程度更高、主观恶性更大。正因如此,掩隐罪的法定刑重于帮信罪。
通俗来说:帮信罪是“上游犯罪进行时”的帮助行为,掩隐罪是“上游犯罪完成后”的处置行为。
二、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的核心要点
2025年,“两高一部”密集出台了涉“两卡”犯罪的最新规范性文件:
1. 法发〔2025〕12号《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2025年7月22日施行,系统性整合涉“两卡”帮信犯罪办案规则,明确了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规则、涉“两卡”帮信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以及帮信罪与掩隐罪、诈骗罪等关联犯罪共犯的区分规则。
2. 法释〔2025〕13号《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年8月26日施行,废除机械明知推定、摒弃唯数额论,确立综合性入罪量刑标准,破解量刑倒挂难题。
三、帮信罪与掩隐罪的核心区分标准
根据2025年《意见》第7条规定,“办案机关应当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涉‘两卡’案件中帮信罪与掩隐罪”。
(一)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不同
帮信罪的明知较为概括,对所涉钱款与被帮助行为的关联关系认知程度较低。行为人概括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进而提供信用卡、银行账户等帮助的,便具有成立帮信罪的明知基础。
掩隐罪的明知程度要求更高,对所涉钱款系他人犯罪所得的认知要具有明确性或高度盖然性,但不要求行为人知道所掩饰、隐瞒的资金是何种具体犯罪所得。如行为人持本人银行卡多次、频繁提供转账、取现等,短时间内促进大量资金快进快出的,可以认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
(二)行为介入的时间节点不同
帮信罪的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行为目的是便利上游犯罪实施,而非处置犯罪所得。
掩隐罪的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行为目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三)上游犯罪范围不同
帮信罪限于信息网络犯罪,即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
掩隐罪适用于所有刑事犯罪的赃款、赃物处置行为,范围更广。
(四)入罪门槛不同
帮信罪的“情节严重”标准为: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等。
掩隐罪的入罪门槛相对更低,只要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不论金额大小,原则上均可构成犯罪。
四、涉“两卡”犯罪的辩护策略
(一)审查主观明知是否成立——最有效的辩护点
主观明知是两罪共同的核心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对于上游行为的违法性不具有明知或应知,则不构成犯罪。辩护律师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认知能力、交易流水特征、获利情况、是否频繁更换账户等因素综合判断。
2025年《意见》明确要求严格把握主观明知认定,严禁推定扩大打击范围。不能因行为人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刷流水直接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大量“卡农”因此被做出罪或行政处罚处理。
(二)审查涉案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涉案金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以及量刑档次。律师需要仔细核对:是否存在将合法交易流水与犯罪资金混同计算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是否将他人账户的资金流水错误归入当事人名下。
(三)准确区分两罪——将掩隐罪辩护为帮信罪
这是涉“两卡”案件最重要的辩护策略。根据行为介入时间节点:行为人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前提供帮助的,应认定为帮信罪;行为人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提供帮助的,应认定为掩隐罪。
一旦将掩隐罪辩护为帮信罪,法定刑将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降至“三年以下”,取保、缓刑的概率会大幅提升。
(四)审查是否有从轻、减轻情节
即使构成犯罪,以下情节仍然可以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作用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
五、长春本地司法实践与案例参考
在长春地区,“两卡”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司法实践中对两罪的区分也日趋精细化。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被告人董某在他人指示下通过其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42000元,非法获利3897元,结合案件情节及悔罪表现,最终适用了缓刑。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对于主观明知程度较低、涉案金额不大、认罪认罚态度良好的当事人,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空间正在扩大。辩护律师应充分把握这一政策导向,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六、给涉“两卡”涉案人员及家属的几点建议
一是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涉“两卡”案件在罪名定性、主观明知认定、涉案金额计算等方面存在较大的辩护空间,律师越早介入,越能把握证据审查、定性沟通等关键节点。
二是客观、全面地向律师陈述事实。包括涉案银行卡数量、流水金额、获利情况、与上游人员的关系等,确保律师能够准确判断案情并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三是积极配合退缴违法所得。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是重要的从轻情节,在量刑时可以获得实质性从宽处理。
四是切勿轻信“找关系”“花钱捞人”等非正式渠道承诺。依法辩护才是维护权益的唯一正途。
石成刚律师在长春本地执业十余年,对涉“两卡”犯罪案件的罪名定性、主观明知审查、量刑辩护以及长春地区各级法院的量刑规律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的全流程刑事法律服务。
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题1:长春涉“两卡”犯罪,帮信罪和掩隐罪哪个判得更重?
解答:掩隐罪的法定刑重于帮信罪。掩隐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帮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将掩隐罪辩护为帮信罪,是涉“两卡”案件最重要的辩护策略。
问题2:长春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解答:根据司法解释,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等情形,均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在长春地区司法实践中,支付结算金额是否达到二十万元、违法所得是否达到一万元,是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两个关键量化指标。
问题3:长春涉“两卡”犯罪中,主观明知如何认定?
解答: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掩隐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2025年新司法解释要求严格把握主观明知认定,严禁推定扩大打击范围。不能因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刷流水直接认定为“明知”,需要结合认知能力、交易流水特征等综合判断。
问题4:长春涉“两卡”犯罪,认罪认罚后能争取缓刑吗?
解答:如果案件定性为帮信罪(法定刑三年以下)或掩隐罪一般情节,且当事人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争取缓刑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定性为掩隐罪“情节严重”(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缓刑适用难度较大。因此,罪名定性是决定缓刑可能性的关键。
问题5:长春涉“两卡”犯罪案件请律师的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
解答:侦查阶段是最佳介入时机,尤其是刑事拘留后的“黄金37天”内。律师越早介入,越能把握主观明知认定审查、罪名定性沟通、取保候审申请等关键节点,为后续辩护奠定有利基础。
石成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