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永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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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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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吴甲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郝永坤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3日|分类:暴力犯罪 |1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依法接受委托后,前后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四次,充分了解了案情,通过庭前与承办法官的充分沟通,以及在开庭过程中的积极辩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达到了检察院建议量刑区间的最低刑期。

  依据的法律条文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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