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情况
案件事实概况
申请人于2023年4月9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汽车修理工,工资按照每月15000元进行发放。申请人入职后,一直兢兢业业工作。但被申请人长期拖欠申请人工资且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已于2024年2月26日向被申请人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有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经济补偿金。鉴(之)于此,申请人委托我所依法维权。
02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
关于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4月9日至2024年2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通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支付记录、录音等证据,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工作安排,并需要向被申请人反馈工作,工作时间基本固定,被申请人按月向申请人支付固定劳动报酬。故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支付欠付工资的主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人提供月工资的标准,及先前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的记录。
关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5000元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于2023年4月9日入职,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9日至2024年2月27日的双倍工资差额,申请人主张135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
四、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欠付工资为由提出被迫离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该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03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裁决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47000元、双倍工资差额135000元、经济补偿金15000元,以上合计197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