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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铺后却收不到门面,走法律途径迅速收回购房款

发布者:湖南二十一世纪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256人看过


俗话说一铺三代富,说的是商铺值钱,商铺赚钱,商铺能做生意收租金,是居民一项重要的投资渠道。可也有不少投资商铺的业主遇到了不少合同纠纷问题,往往牵扯到打官司。





案情回放

王某某在某项目售楼处向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万元房屋认购金,后售楼处的销售员告知王某某再交3万元即可在开盘时享受更大优惠,于是王某某又支付了3万元现金。不久后开盘时,王某某再次支付5万元(其中2万元系转账,3万元系现金支付)。双方签订了《某项目配套商业房屋售房合同》,王某某依约支付了房屋尾款 1780 元。现距合同签订之时已过两年多,二个相关单位却一直不履行合同义务,王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我所代理提起仲裁。



案件要点


委托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了《项目配套商业房屋售房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委托人所购棚改商业房屋位于建筑面积 48.8 平方米,每平米 4924.63元,房屋总金额240322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总价款的 50%,剩余50%办理银行贷款。同日,委托人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及某项目部共同签订《商铺委托经营协议书》,合同约定委托人所购房屋由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委托经营管理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至2038年12月29日(具体以最终实际开业时间为委托经营开始时间),第一个合同年度的委托经营收益(购铺总价的5.8%,13939元)在购铺合同的总款中扣除。申请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申请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调解结案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我所律师与委托人沟通后,积极出面申请调解结案,最终三方达成意见统一,愿意调解。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某某于2018 年8月24 日与某项目管理部签订了《某项目配套商业房屋售房合同》,购买了棚改商业房屋。现申请人王某某自愿解除与某项目管理部于2018年8月24 日签订的《某项目配套商业房屋售房合同》。二、被申请人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愿意回购申请人王某某购买的棚改商业房屋,并同意于 2022年9月15 日之前向申请人王某某支付购房款101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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