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视点|你装修我出钱?20年后追讨装修费,这个冤种我不当!
一场超过20年的诉讼,一份早已判决的房屋份额分配,时隔多年后,收到一张补偿装修费的法院传票,这又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曹某于1995年10月对房屋进行维修共计花费12万元;1998年曹某再次进行维修共计花费13万元;于2000年新建厕所、洗澡间,共计花费10万元;另国土税费、水电安装费,估算共计至少13万元;购房费15万元,总花费51.3万元,他认为黄某应承担其中的三分之一费用共计17.1万元。黄某认为这不是她应该支付的费用,遂委托二十一世纪律所为其辩护。
案件要点
委托人告诉律所,涉案房屋的份额已于2000年法院判决,委托人的父亲老曹享有21.2平方米的份额。曹某在该案前将按份共有的房屋误认为归本人单独所有而进行的维护属于误信管理,双方之间成立的不当得利之债,属于典型的给付之债,而非共有纠纷。其二曹某在2000年判决生效后已知道涉案房屋系按份共有,其在此前因维修等事务支付费用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应开始计算,至其于2021年8月起诉时已超出20年。其三老曹去世后,委托人从未对涉案房屋居住使用;其四曹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维修及相关的支付凭证,而且其主张的各项费用亦与当时的物价标准明显不符。
办理思路
在了解到委托人的情况后,我所律师积极收集证据,罗列出基本事实,涉案房屋现由曹某及家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63.6平方米,原系曹某、老曹的母亲梁老太的私房。梁老太去世后,法院判决曹某对该房屋享有42.4平方米的份额,老曹享有21.2平方米的份额。老曹去世后,其女黄某即委托人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一份额系继承其父亲曹增杰的遗产。曹某所主张其在2000年5月前对房屋进行维护管理产生的费用,实际系其将按份共有的房屋误认为归本人单独所有,从而进行维护所产生的费用,属于误信管理,双方之间系不当得利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000年民事判决作出并生效后,曹某应当知道自己此前对涉案房屋投入的费用中有三分之一,对于老曹而言属于不当得利,曹某请求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曹某从未向老曹主张权利,其在本案中向老曹的继承人即委托人黄某主张权利时距其受到损害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而诉讼时效的计算并不是简单的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或从合同届满之日起,有些情况下的期间计算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