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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

发布者:湖南二十一世纪事务所2024年03月12日 1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4年,委托人与被告签订了《金为锌钢阳台护栏系列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一处工程的阳台护栏、空调围栏、楼梯扶手等系列锌钢栏杆制作安装部分交由委托人实际施工,阳台栏杆150元每平方米,空调栏杆80元每平方米。被告挂靠在一家建设公司,是该工程实际承包人,承诺所有劳务款由其个人发放。委托人完成工作后,被告一直拖欠劳务款,至2014122日,被告签字确认还欠委托人55000元劳务款。多年来被告仅陆续支付了5000元,拖欠50000元未付。

案件焦点:

1、一般案件诉讼时效为三年,本案时间久远,需搜集催付款项、对方承诺付款的证据。

2、虽然工程实际承包人为被告,但《金为锌钢阳台护栏系列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合同签订方是被告所挂靠的公司,法院一般根据合同签订主体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因此本案需要将公司一起列为案件当事人。

办理结果:

准备资料提交立案后,多方联系争取调解,最终在法院见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按期偿还欠款,若未按照约定履行,被告需另行承担违约金若干元。

律师提醒:

一般诉讼时效只有三年,但生活中拖欠款项时间久远的情况十分常见,一旦对方主张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予以确认,就会丧失胜诉权。但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诉讼时效内,权利人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则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因此,需要注意保留催付款项的记录,必要时提起诉讼,以防错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诉讼时效法条分享: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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