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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代理合同纠纷

发布者:湖南二十一世纪事务所2024年01月26日 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29月,委托人通过朋友圈看到一张“儿童数学公益教学”海报,扫码加了一名公益老师的微信,熟悉后发现该“老师”实际是一名微商,并且拥有从上至下的多级别代理团队。2023611日,委托人支付近5万元“货款”后成为下级微商代理人,签订了《产品控价协议》,无代理合同,也未收到任何产品。

经过“培训”后委托人发现“公益老师”只是发展客户和下线的方式之一,通过分享“儿童公益课”添加客户微信,通过不断在朋友圈发布产品经销效果非常好的虚假图文消息,发展下线代理商,获取代理加盟费用,存在传销嫌疑。

委托人察觉不对劲,要求对方出示将货款转给公司的凭证及发票,对方拒不提供,又发现对方提供的几份文件分别归属于不同公司,遂通知对方解除代理,要求退款,对方拒绝。

律师分析:

此类案件若未经过详细搜集、大量探查分析对方的业务模块,普通公民无法搜集到确认对方是否涉嫌传销的证据,且本案对方没有失联,委托人对其基本情况也较为了解,通过合同纠纷起诉能更快解决问题,若诉讼过程中法院调查认为对方存在传销情况,也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律师准备相应材料,列明对方一直未实际发货、未签订《代理合同》、未提供发票等问题,诉请确认合同已解除,要求对方退款。

办理结果:

对方得知委托人已提交资料进行立案后,主动联系委托人及律师希望和平解决问题,经多次沟通,对方退还全部加盟费用,委托人向法院撤诉。

有关传销知识分享: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被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包括以下主要特征:1.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2.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3.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传销主要手段:

1杀熟,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外出旅游等为借口,诱骗亲戚朋友、同乡同事等参与传销活动。

2洗脑,对加入传销组织的人集中授课、交流谈心,让众多参与者深陷其中,掉进传销陷阱。

3制造暴富神话,利用一套貌似科学合理的奖金分配制度鼓吹迅速暴富,鼓动人员加入。

4道具商品,价格虚高,传销的商品只是道具,目的是发展人员,骗取钱财,因此被传销的商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甚至是三无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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