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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追诉标准

发布者:许开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108人看过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应当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中都将《刑法》第213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定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但从商标法的角度,应当称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更为适当。因为,在商标法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指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而假冒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法》的48条规定的以非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后一种行为显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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