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某工艺品公司操作工张某,2010年9月30日12时下班,13点上班,12时至13时在公司院内休息吃饭,12时25分许张某在公司院内被送午饭的餐车撞倒,致肝破裂、脾脏摘除、左侧液气胸、牙冠折、颞颌关节挫伤、左耻骨下侧骨折、多发软组织挫伤。事后张某向其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公司不承认张某的工伤。张某便向当地的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本案的主要分歧是职工中午在公司院内休息时间,被外来车辆撞伤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
问题:
张某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在某公司院内中午休息时间被餐车撞伤,是正常工作的延伸或持续,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事故伤害。还需指出,在院内吃午饭是单位安排或允许的,如果是职工本人擅自外出就餐则另当别论。这起案例也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