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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20年法院准予离婚 居委会证明二人曾以夫妻名义租房

发布者:许开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80人看过

据《新闻晨报》报道,徐某与陈某同居20年,双方虽未领证,但一直以夫妻相待。但令徐某没想到的是,陈某竟会背着自己与其他女子同居。在多次挽回未果后,她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人离婚。日前,青浦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准予徐某和陈某离婚。

徐某和陈某原是同事,两人各自有家庭。朝夕相处下,渐渐觉得对方才是最适合自己的伴侣。1992年5月,徐某断然与丈夫离婚,打算与陈某一起生活。1992年10月,两人开始同居,而陈某也在同年11月与妻子离了婚。

之后两人相继从单位离职,为避免坐吃山空,1993年,徐某在青浦买了一间门面房开始做小生意。同居生活中,两人一直十分和睦,虽然谁都没有提过要去办理结婚证,但对外一直以夫妻相称。然而,2010年6月,徐某无意中发现,陈某在外还和另外一个女子同居,于是和陈某大吵了一架,但并没能挽回陈某的心。徐某眼见强硬态度不行,用了温柔招数,但陈某还是坚决要和她分居。心灰意冷的徐某于是提出离婚,但因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陈某以双方“没有领证”为由而拒绝。徐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人离婚。

陈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与徐某无婚姻关系,也从来没以夫妻名义同居,所以不同意徐某的诉求。

法院查明,徐某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中登记为陈某,且2008年徐某女儿婚礼时,陈某也以父亲身份接受新人敬茶并上台致贺词。青浦区朱家角某居委会也出具证明,载明“徐某、陈某自1993年11月至1994年12月,以夫妻名义租住在某新村”,只是补充材料中明确“该具体日期居委会是从居民中了解的,可能有误”。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符合事实婚姻条件,成立事实婚姻,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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